青岛市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市内循环袋招标项目 (二次招标)2024-11-06来源:中国邮政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市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市内循环袋招标项目 (二次招标) 公开招标文件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 目 编 号:YGZD-241002 日 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委托,对其所需青岛市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市内循环袋招标项目(二次招标)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YGZD-241002 2.项目名称:青岛市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市内循环袋招标项目(二次招标) 3.项目内容 青岛市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市内循环袋招标,服务期:2年。 4.招标控制价 F01型号邮袋6.40元/条和L01型号邮袋8.00元/条,预计采购F01型号邮袋 59890条,L01型号邮袋73197条,合计数量133087条。根据订单数量据实结算,总预算为93.6万元。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与服务的单位。 5.2.投标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13%)。 5.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无负面社会影响; 5.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5.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成交方不得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 5.6.与采购人存在合同纠纷争议的,尚未处理完毕的供应商,不得报名(须提供承诺书)。 5.7.投标人承诺业务合作中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出现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行为,将纳入甲方投标人“黑名单”统一管理。 5.8.投标人被邮政企业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书)。 5.10.供应商须承诺如实提供本单位法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与邮政企业对接人员的亲属在邮政系统工作情况,亲属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承诺不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性。 5.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5.12.2022年以来至少具有1个(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快递物流行业邮袋项目的类似业绩,且单个合同年结算金额不低于50万元(提供合同证明、对应合同的结算发票等相关证明)。 6.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时间: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7.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 7.3售价:现金2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 7.4各投标人需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上注册报名并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来代理机构现场报名,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 7.5未按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7.6办理CA证书 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办理CA证书等。 流程:注册→登录→【CA办理】→查找对应项目→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审核→下载资格预审文件。CA证书办理、“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相关事宜请下载“平台首页—用户中心—下载中心—下载: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手册-电子采购分册-投标人”,或可联系客服电话400-898-8881(周一~周五9:00-17:00)。 8.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8.1递交平台、递交时间及签到:线上电子版与纸质版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1月26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递交加密的线上电子版投标文件,并在2024年11月26日下午13:30-14:30(北京时间)完成线上“签到”与电子版投标文件“解密”流程。请投标人准备签到、解密所需CA、电脑等必备设备。 8.2纸质文件递交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密封后当面递交。逾期接收到的纸质版文件以及不符合规定的纸质版文件将被拒绝。 8.3线上电子版文件加密、解密:投标人须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递交的线上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投标人须在平台下载《中国邮政投标管家》工具结合 CA 证书,进行线上电子版文件的编制,并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8:00 前进行加密后上传至平台。在 2024 年 11 月 26日下午14:00 后,尽快使用 CA 证书完成线上电子版文件的解密,投标人须自行考虑互联网网络及运行环境不畅、介质损坏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8.4线上电子版文件与纸质版文件内容须相同。投标文件中要求的盖章、签字,在制作线上电子版文件时可以是有效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也可以是加盖公章、签字的纸质版扫描件。(电子签章后,文档不应再修改,否则电子签章、签字无效;如需修改,请修改后重新电子签章、签字)。 注:线上电子版文件指: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中国邮政投标管家》工具 编 制 、 加 密 、 上 传 至 “ 中 国 邮 政 电 子 采 购 与 供 应 平 台 ” ( 网 址 :https://cg.11185.cn)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文件指: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的纸质打印版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派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文件。招标人不接受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文件。逾期接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9.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9.1时间:2024年11月26日14时00分。 9.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 联 系 人:曲钢 10.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3号中泰信大厦801室 E-mail:307987202@qq.com 电 话:0532-67773697 账 户: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开 户 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第二支行 账 号:802110200991919 联 系 人:孙世宁 2024年11月5日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其一切后果自负。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有关定义 12.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2.2本招标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等。 12.3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4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标事务,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12.5中标人: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取得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13、招标参考依据以及原则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3.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4、合格的投标人 14.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14.2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14.7招标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14.8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4.9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15、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并以中文为准; 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6.3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17、踏勘现场 17.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7.3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8、投标答疑 1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者询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次日17:00时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307987202 @qq.com。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18.2投标人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19、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否则其投标无效。 20、履约担保 20.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0.2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其他条款 22.1投标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2.2招标文件载明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需要分包的,招标人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中标人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和分包人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招标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 2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但投标无效、废标或者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 22.4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5未按招标文件第7条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23、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3.1招标公告; 23.2投标人须知; 23.3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 23.4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3.5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3.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3.7评标、中标以及废标; 23.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23.9纪律和监督; 23.10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23.11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23.12评标办法; 23.13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上公告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招标文件的澄清 24.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招标文件后一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307987202 @qq.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4.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包括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澄清公告。 24.3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文件必须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4.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24.5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48小时内从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澄清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包括补充)内容。 25、招标文件的修改 25.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25.2从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48小时内从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修改条款。 25.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必须在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6、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6.1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6.2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按第26.1条规定办理,但必须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进行研究以及编制投标文件。 27、招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必须加盖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处”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招标文件。 28、招标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 28.1封面封底:白色纸张。 28.2正文纸张以及打印要求:采用A4白色复印纸双面打印。页码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目录应当位于封面后第一张纸的正面,装订成册。 以上编制要求不包含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 28.3招标文件装订要求:每份招标文件用A4纸张制作,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如图纸等)用折叠的办法整理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装订成册。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第27条和本条款的要求编制、装订和盖章,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不合格招标文件 29.1未按照第27条和第28条款要求编制、制作、装订以及盖章的招标文件为不合格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发合格的招标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招标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招标文件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30、投标报价 30.1投标报价的范围:综合单价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0.2投标人应对所投包中的服务进行折扣比率报价。 30.3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投标报价必须在有效报价范围之内。 30.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30.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30.6开标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30.7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30.8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31、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投标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具体签署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33.1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33.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3.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34、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所投包进行编制。根据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34.1封面设置。投标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全称和投标文件完成时间。投标单位全称填写“×××有限公司”。 34.2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 34.2.1投标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35.2.2投标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打印,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目录应当位于封面后第一张纸的正面。 以上编制要求不包含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 34.3投标文件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投标人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34.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34.6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4.7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35.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包括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等部分组成: 35.2技术文件 35.2.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35.2.2服务方案; 35.2.3服务说明; 35.2.4服务响应及图片介绍资料; 35.2.5项目服务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35.2.6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35.2.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35.2.8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35.2.8.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35.2.8.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5.2.8.3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招标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投标人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5.2.8.4投标人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十二章“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35.2.8.5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投标人须全部承担。 35.3商务文件 35.3.1投标函; 35.3.2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 35.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5.3.4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35.3.5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35.3.6诚信承诺书; 35.3.7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35.4电子版投标文件 35.4.1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第35.2款、第35.3款要求的内容。 35.4.2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者光盘,PDF格式。 35.4.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35.4.4电子版投标文件与商务文件放在一起,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6、投标保证金以及退还 36.1投标保证金交纳。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未缴纳、逾期到账或者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6.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6.2.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6.2.2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6.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6.3.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6.3.2参与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撤回报价或者退出公开招标活动的; 36.3.3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36.3.4损害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36.3.5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36.3.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36.3.7宣布评标结果前样品撤离展示区的; 36.3.8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36.3.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3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 37.1需提供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第1—7项,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上要求的所有内容需将复印件装订于都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 38、相关规定 38.1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迹、印章要清晰。 38.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无效。 38.3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含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装订于响应文件中。投标人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合同书、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 38.4投标人不得参与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投标活动。
39、投标文件递交以及截止时间 39.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9.2投标人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单位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姓名后,在投标文件开启前递交至现场监督人员,以便及时处理。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 39.3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电子版投标文件三部分,具体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1.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41.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2、开标时间、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告知现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44、开标程序 44.1宣布开标纪律; 44.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4.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4.4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4.5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44.6宣布各包招标控制价; 44.7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44.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44.9开标结束。 45、开标 45.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招标,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5.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第45.4款办理。 经确认无异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5.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45.3.1唱标顺序:按照投标人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45.3.2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投标人若有报价和折扣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5.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5.4.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5.4.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45.4.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45.4.4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45.5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45.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45.7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评审;开标记录由代理机构保存,在商务打分结束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46、评标委员会 46.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6.2评审专家的抽取 46.2.1从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46.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46.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6.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46.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6.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46.6.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46.6.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46.6.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46.6.4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46.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46.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6.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46.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46.7.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6.7.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6.7.6参与并审定评标报告; 46.7.7配合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46.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46.7.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投诉。 46.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6.8.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46.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6.8.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6.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6.8.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47、评标程序 47.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7.2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47.3资格性审查; 47.4符合性审查; 47.5技术评审; 47.6澄清有关问题; 47.7比较与评价; 47.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7.9编写评标报告; 47.10宣布评标结果。 48、评标 48.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48.1.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与投标人共同对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48.1.2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投标人投标资格。 48.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8.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或者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48.4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48.4.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所投服务的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评审。 48.4.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业绩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48.5技术和商务打分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打分; 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商务部分打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打分结果,交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技术和商务部分打分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49、澄清 49.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9.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50、定标 50.1本次招标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50.2本次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50.3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在满足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当中选择投标报价最低(报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50.4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须顺延排序第三的投标人中标的,或者招标人推荐排序第三的投标人中标的,报核准后可以确定排序第三的投标人中标。否则应予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50.5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参与并审定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投标人宣布评审结果。 51、中标查询以及中标通知书 51.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发布中标公告后不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1.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2、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52.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 52.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52.3不按照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52.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52.5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52.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52.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2.8投标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2.9评标委员会2/3以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是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的; 52.10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2.11资格、资信证明原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未装订于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中的; 52.12资格、资信证明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52.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52.14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地址、CPU信息/CPUID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53、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3.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5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3.4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情形。 废标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4、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54.1评标活动终止 54.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4.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终止评标或者按照废标处理: 54.1.2.1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4.1.2.2评标委员会名单泄密或者评标委员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54.1.2.3评标委员会成员未经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标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标情况的; 54.1.2.4发生评标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谈判工作的; 54.1.2.5监督人员现场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终止评标或者予以废标。终止评标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4.2评标委员会中途更换成员 5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54.2.1.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过程中退出评标活动; 54.2.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54.2.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54.3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5、违法违规情形 5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5.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55.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55.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5.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5.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5.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5.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5.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5.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5.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55.3.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55.3.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55.3.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55.3.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5.3.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5.3.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55.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55.4.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55.4.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55.4.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5.4.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5.4.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过程中第5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予以废标。 56、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采购活动: 56.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56.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56.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6.4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6.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6.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6.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56.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56.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56.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57、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57.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者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人按照56条之规定处理;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56条之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承担。
58、签订合同 58.1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8.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招标文件第61条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招标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8.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58.4有关法规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招标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58.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59、追加合同金额 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招标人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60、服务质量与验收 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61、合同主要条款 业务专用品买卖框架协议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规定,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注:(1)具体需求数量和金额以实际订单为准,甲方不承诺最终采购数量; (2)以上货物价格在本协议期限内有效。
£ 线上订单。采购方通过中国邮政采购管理平台线上下单,乙方应在 3 日内确认订单。 £ 线下订单。乙方应在采购方单方签字盖章订单发出之日起10日内将确认生效的订单送达采购方。
如乙方非因合理原因,未在本条上述约定的时间内确认或拒绝,该订单视为已被乙方接受,乙方应按甲方单方确认的订单履行。如乙方未执行该采购订单则构成延迟履约,甲方或采购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的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行联行号: 以上乙方“开户行”必须与其在人行系统中名称完全一致,以确保能够正常付款成功。
(¥ )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为 □年/ □个月。
£ 银行电汇或转账。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提交银行保函则不必填写)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行联行号: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经双方友好协商还不能解决,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62、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3、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6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65、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66、服务期 2年。 67、服务地点 按照招标人要求执行。
68、项目说明 68.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68.2本项目不分包。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69、技术要求 投标产品需符合山东山东省内循环袋技术规范书要求,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内循环袋技术规范书 1.1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采购的省内(市内)普通包裹、快递包裹、特快邮件、要件邮件、信函、印刷品、报刊使用的新型可循环邮袋(以下简称“邮袋”),不适用于国际及港澳台邮件、机要邮件使用的邮袋。本规范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供投标厂商(以下简称“卖方”)编写技术应答书和报价之用。 1.2 卖方应在应答书中根据本规范书内容要求按顺序逐条应答。对本规范书所有条款按“满足”或“不满足”应答,并给出详细的功能实现说明和具体的技术指标。 ★1.3 卖方应在应答书中提供一套包括以下内容的技术文件: (a)邮袋的详细技术性能指标、外观尺寸及重量等。 (b)生产厂家所在地。 (c)邮袋的可靠性数据(使用次数等)及计算依据和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投标型号的质量检验结果。 (d)详细说明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所有文件均应采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e)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以及对售后服务的承诺。 1.4 卖方应根据本文件中的相关说明和要求,提出技术建议。卖方若对本文件中的部分要求不能满足或者有不同于本文件相关要求的其他建议的,也应在应答书中详细说明,由买方研究后书面确认。 1.5 卖方应被认为已给予买方无限期的、不排他的、复制、使用传送卖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1.6 卖方提供的产品中,涉及到第三方产品,若出现技术上或法律上的纠纷,应由卖方全权解决,确保不影响供货进度。 1.7 卖方有责任协调解决由产品质量或技术服务引起的所有问题。 1.8 卖方应在合同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接受买方的督导、协调、管理。 1.9 买方在任何时候保留和拥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解释权。买方有权在签订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 1.10 由买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买方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卖方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复制、使用文件,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 2173—2014 尼龙拉链 FZ/T 63012—2009 涤纶长丝高强缝纫线 Q/YB 0058.1 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 第1部分:基础部分 Q/YB 0084—2021 国内邮袋RFID标签技术规范 邮袋除应满足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以塑料编织布(材料为高密度聚乙烯树脂)为主原料的包装袋(集装袋)国家、行业相关标准。选用的原材料应满足国家安全和环保的相关要求。邮袋生产单位或提供商应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不低于本标准的产品标准。 表1 邮袋规格尺寸 单位为mm
3.1.2 邮袋型号 市内普通拉链邮袋(含RFID)型号为:L01 市内普通邮袋(无拉链)(含RFID)型号为:F01 3.2.1邮袋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塑料编织布,拉链邮袋、揽投专用邮袋材料技术指标应满足表 2 的要求,普通邮袋(无拉链)材料技术指标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表2 邮袋材料技术指标
表3 邮袋材料技术指标
3.3.1 拉链邮袋、揽投专用邮袋制作要求 ★3.3.1.1 邮袋由袋身和袋底两部分组成,袋身为HDPE塑料编织布,袋底为加厚HDPE塑料编织布。 3.3.1.2 邮袋应里外双面淋膜。淋膜牢固、附着性强,不应存在气泡、穿孔、皱折等缺陷。 3.3.1.3 总包袋牌透明片 3.3.1.3.1 透明片应采用无色无毒的环保型材料。 3.3.1.3.2 L01/L51、L02/L52号邮袋正面应分别在距袋口525 mm和375 mm(误差±5 mm)处的框线位置缝制总包袋牌透明片。透明片缝制位置见附录A,其厚度和尺寸见表2的规定。 3.3.1.3.3 透明片局部缝线位置见附录A中图A.13,中部缝线应上下对称。透明片应采用单道线缝制,中断或跳线不应超过3针。缝制应平整。 3.3.1.4 拉链 3.3.1.4.1 邮袋袋口应缝制7号双头闭尾双层防爆拉链(“O”形),基材材质为涤纶布,总宽度不小于35 mm,两边下滑50 mm,平拉强力应不小于650N,拉头拉片结合强力不小于250 N,负荷拉次不小于600双次。 3.3.1.4.2 拉头采用7#YG(弹片双锁头)半自锁防爆拉头,材质为锌合金,经电镀或电泳处理,重量不小于10 g。扳动拉片时,拉头内针锁自然嵌入链牙之间将拉头锁定,拉动邮袋其他地方无法打开邮袋,仅靠拉动拉链头才能打开邮袋。 3.3.1.4.3 拉片为实心,长度不大于23 mm,尾端厚度不小于4 mm,无人工干预时,拉片无法自由活动。 3.3.1.4.4 拉头体上板锁孔孔径不小于5 mm,方便封扎带穿孔封扎。 3.3.1.4.5 拉链与邮袋采用高强涤纶线缝合,缝线道数为2道,应距拉链基材中部走线。首先,拉链基材与邮袋缝合第一道线,其次,回折袋身压盖第一道线,再缝制第二道线进行加固。 3.3.1.5揽投袋体 3.3.1.5.1揽投循环袋由袋口、袋身和袋底两部分组成。揽投循环袋袋身两侧和袋底应采用内缝法,缝线道数为1道,袋身与袋底搭接处应采用双折边内缝法,缝线道数为2道,折边宽度应不小于15 mm,不应露毛边。中断或跳线不应超过2针,针迹密度为(1.8~2.5)针/10 mm。 3.3.1.5.2揽投循环袋应内外双面淋膜。淋膜应牢固、附着性强,不应存在气泡、穿孔、皱折等缺陷。 3.3.1.5.3揽投循环袋袋身内侧缝边处应缝有生产单位名称及生产日期的标签。 3.3.1.6揽投专用袋(抽绳式)袋口 3.3.1.6.1袋口涤纶布高度100±5 mm。袋口放抽绳成型宽度30±5 mm。涤纶布两边向内折边30±5 mm,涤纶布与编织布缝制采用两道线双折缝制,不得露毛边。 3.3.1.6.2一条投递循环袋两条抽绳,抽绳打结外露30mm,抽绳不能散口。 3.3.1.7 RFID 标签 3.3.1.7 .1 省内邮袋、市内邮袋需有RFID标签缝制位置,RFID标签由卖方提供并缝制在邮袋的指定区域。其技术指标见附录B。 3.3.1.7 .2 L01/L51、L02/L52号邮袋正面应分别在距袋口250 mm和190 mm(误差±5 mm)处的框线位置缝制RFID标签透明片。缝制平整牢固,且抗摩擦,缝制位置见附录A,透明片局部缝线位置见附录A中图A.14。透明片应采用无色无毒的环保型材料,由卖方提供并缝制,相关材料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1.7 .3 RFID标签置于透明片内,印有一维条码面朝外,标签与邮袋之间应放置一层EPE珍珠棉(起保护作用)。缝线不应缝压RFID标签和珍珠棉。相关材料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1.8 一维条码 3.3.1.8.1 邮袋背面一维条码缝制位置见附录A。 3.3.1.8.2 L01/L51、L02/L52号邮袋背面应分别在距袋口420 mm和320 mm(误差±5 mm)处的框线位置缝制一维条码透明片,缝制平整牢固,且抗摩擦,缝制位置见附录A。透明片应采用无色无毒的环保型材料,由卖方提供并缝制,相关材料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1.8.3 一维条码置于透明片内,且缝线不应缝压条码。 3.3.1.9 排气孔 3.3.1.9.1 在邮袋正反面距离袋口100 mm处各设置2个排气孔,具体位置、排气孔间距见附录A;排气孔内径为15 mm。 3.3.1.9.1 排气孔需缝制内衬,内衬尺寸为(50×50)±2 mm,内衬材质不应低于袋身材料质量。 3.3.1.9.2 排气孔应通过热压方式锁边。 3.3.1.10 邮袋袋身和袋底采用双侧边内部折边缝制,袋身与袋底搭接处采用内部双折边缝制。折边宽度不小于 15 mm,不应露毛边。 ★3.3.1.11 邮袋双侧边缝线道数为1道,搭接处缝线道数为2道,中断或跳线不应超过3针,针迹密度为(1.8~2.5)针/10 mm。 3.3.1.12 邮袋里面距离袋口 5cm 处应缝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年月的标签。 ★3.3.1.13 邮袋应无刺激性异味。 3.3.1.14 邮袋所有透明片(总包袋牌、RFID标签、一维条码)四周边角均应不尖锐、不刺手。 3.3.2 普通邮袋(无拉链)制作要求 3.3.2.1 邮袋单面(内层)应涂膜。涂膜牢固、附着性强,不应存在气泡、穿孔、皱折等缺陷。 ★3.3.2.2 F01/F51、F02/F52邮袋正面应分别在距袋身底部340mm、240mm(误差±5 mm)处缝制带尼龙粘扣的透明袋。透明袋材料应采用无色无毒的环保型透明膜。透明袋袋口处内侧缝制有效宽度15mm的尼龙粘扣,外侧缝制宽20mm的尼龙布,三者缝制平整牢固;尼龙粘扣钩刺面朝外与袋身缝制,毛圈面朝内与透明膜缝制, 钩刺面比毛圈面的缝制位置低2mm。透明袋其余三边应包裹缝制缝制宽10mm的尼龙布。尼龙粘扣颜色为黑色,尼龙布颜色为PANTONE116C规定的黄色。透明袋缝制位置见附录A,其尺寸、厚度、透光率见表3的规定。透明袋应缝制平整,四边包裹牢固,无毛边,且抗摩擦。 3.3.2.3 袋身两面相对位置均应缝制条码标签透明膜,缝制位置见附录A中,其尺寸、厚度、透光率见表3的规定。透明膜应缝制平整牢固,且抗摩擦。 3.3.2.4 邮袋袋口包边用泡沫绳直径应不小于8mm,泡沫绳应与邮袋缝合,方便捆扎。 3.3.2.5 邮袋袋身采用圆筒状编织工艺,底边采用双折边缝制,折边宽度不小于15mm,不应露毛边。制作示意图见附录A。 3.3.2.6 缝线中断或跳线不应超过3针,针迹密度为(1.2~1.5)针/10mm。 3.3.2.7 邮袋袋口处应缝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年月的标签。 3.3.2.8 邮袋应无刺激性异味。 3.3.2.9 条码 3.3.2.9.1 位置 一维条码应放置于邮袋两面条码标签透明膜内,可正常扫描并识别正确。 3.3.2.9.2 编码规则 一维条码采用16位总包128条码,字符集C,数字双密度最优化设计。 3.3.2.9.3 代码结构 代码结构应符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代码结构待确定卖方后,由买方进行分配、下发,卖方制作在邮袋指定的位置。 3.3.2.9.4条码符号尺寸 采用128条码,其条码符号尺寸应符合GB/T 18347-2001中4.4的规定,模块宽度(X)采用0.375mm,条码高度为20mm,条码符号长度(带最小空白区)53.63mm。 3.3.2.9.5条码颜色 颜色为黑色。 3.3.2.9.6 条码符号等级 128条码符号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不应低于GB/T 14258-2003中规定的2.5/10/670(B/10/670),其中2.5为符号等级;10为测量孔径标号(标称孔径为10mil);670(nm)为测量光波长,其允许偏差为±10nm。
3.5.1 印刷内容 3.5.1.1 邮袋应印有“中国邮政”、“山东省内专用袋”、“山东省内普遍服务专用袋”、“市内专用袋”、“山东省揽投专用”“RFID 标签处”(如有)、“总包袋牌粘贴处”、“袋装水平线”字样及示意虚线、缝制示意框线和型号,其中,“中国邮政”字样应符合 Q/YB 0058.1 的规定。背面应印有“一维条码”字样、邮袋型号、生产年号、可重复使用标志、可回收再生利用标志和缝制示意框线。邮袋上的文字、线条应清晰、墨色应均匀。印刷图样及位置见附录 A的规定。 3.5.1.2 邮袋上印刷字样颜色均为黑色,字体为黑体,字型按附录 A 图示进行缩放,印刷颜色应附着牢固。 3.5.1.3 邮袋上整体图案位置应左右对称,离下边缘和左右边缘的距离不得超过图纸规定的 30%,偏斜不应超过 10°。 3.5.1.4 L01/L02、L51/L52距离袋口100 mm处印刷“装袋水平线”示意虚线,虚线颜色同字样颜色,高度不小于5 mm。 3.5.2印刷质量 3.5.2.1印刷图案和文字应清晰、完整,整体图案左右对称,距左、右和下边缘的距离不应超过图纸规定的30%,偏斜不应超过10°。 3.5.2.2印刷油墨应附着牢固,均匀、有光泽,且无明显色差。 3.5.2.3印刷剥离率应小于10%。 3.6.1循环袋应表面平整光滑,无明显损坏、无污垢。 3.6.2编织布间隔100 mm内,经、纬丝断缺不超过2根。 3.6.3邮袋表面和底部应具备抗磨损性能,表面耐磨次数应不少于 5000 次,底部耐磨次数应不少于10000 次。 铅、汞、镉、铬的含量应不大于 100 mg/kg。 在1.2 m的高度上,对满负荷并按邮件处理规则的要求封装完毕的循环袋进行袋底面、袋平面和袋口3次不同位置的跌落试验,循环袋应不破裂,内装物应不漏失。 邮袋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循环使用次数应不少于40次。 4.1.1包装应防湿、防潮、牢固、平整,适合搬运、运输,且不应有破损。 4.1.2循环袋出厂均成扎包装,包装规格为10条/扎。每扎还需粘贴或拴挂印有接收局名称的标签。 4.1.3同一内包装中不得存在不同品种、型号、规格的产品。 揽投循环袋出厂应有合格证,其内容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或标记; 产品每包数量; 生产日期; 质量检查员印章; 本部分标准号。 循环袋在运输过程中,不应靠近火源、热源,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4.4.1循环袋应储存在阴凉洁净、干燥通风的室内,底层距地面高度宜不小于100 mm。 4.4.2循环袋储存每6个月应倒垛一次,储存期从生产之日算起,不应超过18个月。 5.1签订合同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具体号段写入RFID标签 ,并将含已写入号段的RFID标签的邮袋发送至买方指定的地址信息。 5.2在同一批次生产的含RFID标签的邮袋交付买方使用单位后,买方进行到货验收。买方通过RFID通道机进行数量盘点及测试验收,在对含RFID标签的邮袋的写入信息及性能无误且检验无损后,方可进行接收。RFID标签的验收依据本规范中的技术指标,其中一维条码在RFID正面印制,且可正常扫描并识读正确;一维条码信息应提前写入RFID芯片EPC区,RFID标签可正常扫描并识读正确,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含RFID标签的邮袋,卖方立即进行补发对应数量且满足要求的含RFID标签的邮袋。卖方应按照RFID标签技术规范规定,接受买方的检验和配合进行RFID标签的验收。 5.3买方有权指定检验测试机构对卖方已交付的含RFID标签的邮袋进行检测,以确认RFID标签能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检验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如检测结果表明RFID标签不能满足RFID标签技术要求,买方有权退回含RFID标签的邮袋,卖方应立即进行必要的更换以满足要求,买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5.4买方在指定收货地点对RFID标签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含RFID标签的邮袋的权利将不会因为含RFID标签的邮袋曾经得到买方指定的代表的检验、测试而受到限制或灭失。在买方收货测试检验前的RFID标签质量保证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图 A.1 山东省内普通拉链邮袋L01示意图 图 A.2 山东省内普通拉链邮袋L02示意图 图 A.3 山东省内特快拉链邮袋L51示意图 图 A.4 山东省内特快拉链邮袋L52示意图 图 A.5 山东省内普服专用拉链邮袋L02示意图 图 A.6 市内普通邮袋示意图
图 A.8省内揽投专用邮袋(拉链)示意图 图 A.9 省内揽投专用邮袋(抽绳)示意图 图 A.13 总包袋牌透明片缝制示意图 图 A.14 RFID 标签透明片缝制示意图(K 为 45mm,V 为 90mm ) 图 A.15 中国邮政印刷字型 图 A.16 可重复使用标志 图 A.17 可回收再生利用标 (规范性附录) B.1.1 RFID标签规格尺寸 图B.1 RFID标签示意图
B.1.2 RFID标签表面外观要求 RFID标签表面外观要求如表B.3所示:
B.1.3 RFID标签表面一维码指标
B.1.4 RFID标签数据指标 RFID标签数据指标如表B.5所示:
RFID标签外观检验方法如表B.7所示: 表B.7 RFID标签外观检验方法
B.2.3 RFID标签性能检验 RFID标签性能检验方法如表B.8所示:
备注:投标人须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样品做为评审材料的一部分(招标人提供样品实物)。投标人开标时需提供样品,未提供样品的投标人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需要对技术规范书中的★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交货期:按合同要求执行。 验收: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保质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中标人应立即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付款方式:按合同执行。 投标人所投产品单价均不得超过明细表中的控制单价,否则视为失去投标资格。 报价由低到高(报价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 如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或合同期内无法履约,没收该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候补供应商确定为递补单位。 本项目设置2个中标人,按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选择第1、2名供应商为中标商,按照第1名中标比例70%,第2名中标比例30%分配采购份额。如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没收该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合同期内无法履约,没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2家供应商互为后备,若出现供应商供货不及时或供货质量等问题,招标人可调整分配份额。 70、相关要求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投标人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选择2名投标人中标,报价第三低的为候补供应商。 报价=本项目要求的F01型号邮袋单价报价+L01型号邮袋单价报价 报价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服务方案由优到劣排名并确定中标人。 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投标人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选择2名中标商,报价得分第三的为候补供应商。
【正(副)本】 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1、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2、项目服务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一览表(见附件1); 3、服务定位(格式自拟); 4、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格式自拟); 5、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6、服务响应表(附件2)。 附件1: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包:第 包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服务响应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包第 包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 4、提供符合年检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投标人情况介绍(经营业绩等); 6、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 7、资信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6); 8、采购诚信承诺(见附件7); 9、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8); 10、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投标函 (采购代理):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 )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投标书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20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报价一览表 第一包:
投标人产品需满足山东省内循环袋技术规范书的内容要求,据实结算。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20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 : 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 (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 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20 年 月 日 附件6: 资信及商务响应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包:第 包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7: 诚信承诺 (招标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投标,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提供利益以牟取中标(成交); 三、若中标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不与招标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采购等处罚;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附件9:投标人承诺函 承 诺 书 项目名称: 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与服务的单位。 2.投标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13%)。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无负面社会影响;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成交方不得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 6.与采购人存在合同纠纷争议的,尚未处理完毕的供应商,不得报名(须提供承诺书)。 7.投标人承诺业务合作中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出现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行为,将纳入甲方投标人“黑名单”统一管理。 8.投标人被邮政企业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书)。 10.供应商须承诺如实提供本单位法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与邮政企业对接人员的亲属在邮政系统工作情况,亲属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承诺不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性。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12.2022年以来至少具有1个(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快递物流行业邮袋项目的类似业绩,且单个合同年结算金额不低于50万元(提供合同证明、对应合同的结算发票等相关证明)。 投标人需满足投标人承诺书中所有承诺,否则投标无效。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签字): 承诺时间: 附件10: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投标文件封口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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