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2-30
省级相关部门,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现将《云南省财政厅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7年PPP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工作,请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4日
云南省财政厅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用于支持推广和运用PPP模式的资金,分为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和综合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广和运用PPP模式相关工作,在每年年初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三条 PPP以奖代补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的原则,根据上年度PPP项目及工作情况,给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奖励或补助。
第四条 PPP以奖代补资金统筹用于推广和运用PPP工作的各项支出。其中,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咨询、合同文本拟定、法律财务顾问、资产效益评估、运营补贴、建设融资费用补助、检查验收等。综合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绩效评价、专家评审、政策研究、培训、调研以及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奖补标准和测算依据
第五条 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标准
以奖代补资金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后,对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和使用云南省PPP基金的PPP项目进行以奖代补,促进项目落地、规范实施。
(一)引入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按上年度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到位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引入民营资本作为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按照上年度民营资本资本金到位金额不高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根据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分别进行奖励。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债务的项目,按照上年度化解债务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或有债务的省本级项目按照化解债务金额不超过0.5%的比例给予奖励,州(市)项目按照化解债务金额不超过0.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使用云南省PPP基金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方上年度承担的PPP基金融资利息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PPP项目可累计享受引入社会资本奖励、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奖励和使用云南省PPP基金补助,单个项目年度累计以奖代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综合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标准
综合以奖代补资金主要对上年度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推广和运用PPP模式工作进行综合奖补。综合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每年省级财政PPP以奖代补资金预算的10%—15%确定,原则上按省级财政5%,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5%—10%的比例安排,具体比例根据资金申报情况确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综合以奖代补资金采用因素法测算以奖代补额度。主要测算因素如下:
1.PPP工作推进情况,所占权重50%。根据当年重点工作计划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PPP模式工作情况确定以奖代补金额。
2.PPP项目投资额全省占比,所占权重20%。根据省级各行业和各州(市)PPP项目实际投资额占全省PPP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比例确定以奖代补系数。
3.PPP项目已完成政府采购并签署合同项目个数占全省占比,所占权重20%。根据省级各行业和各州(市)已完成政府采购并签署合同的PPP项目个数占全省已完成政府采购并签署合同PPP项目个数比例确定以奖代补系数。
4.PPP项目个数全省占比,所占权重10%。根据省级各行业和各州(市)PPP项目个数占全省PPP项目个数比例确定以奖代补系数。
各州(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分配相应县(市、区)财政部门综合以奖代补资金,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享受PPP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和我省出台的制度文件,按照PPP项目操作流程规范项目运作,完成政府采购并签署项目合同。申请奖补的项目必须是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的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不享受资金支持:
(一)未签订合同的项目;
(二)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
(三)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
(四)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的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行业部门应认真组织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并对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以奖代补资金落到实处。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PPP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正式行文的资金申请报告、《 年度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年度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报告》、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复印件;社会资本方营业执照、社会资本方注入项目的银行进账单、银行交易明细(需有交易内容及银行签章)、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报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的本级人民政府证明;使用云南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的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上年度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州(市)和部门,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放弃资金申请。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于资金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计划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对引入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和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应安排不低于50%的金额拨付项目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以奖代补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本级财政支出执行进度考核要求完成。如不能按要求形成支出,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要求,采取追回预算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上年末以奖代补资金结余的地区和部门,省财政厅将减少安排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数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管理,加大对PPP以奖代补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抽逃资本金等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期落地、规范实施的PPP项目,应当及时予以追回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并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PPP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PPP以奖代补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PPP以奖代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年度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2.年度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报告
3.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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