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3-23
浙财农〔2 017〕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工作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研究提出工作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综合治理的防洪部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五)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六)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水利工程设施标准化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行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水利有关规划和水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于每年8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和改革任务,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编制水利发展资金各支持方向的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 除财政部、水利部另有规定外,省级在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主要采取因素法。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目标任务因素(权重50%),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工作清单,结合省水利厅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分解下达的各项任务量、各项任务的全省平均投资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优先安排规划(或实施方案)内前期工作完善、方案成熟、推进较快的项目。
地区财力因素(权重20%),以省财政厅确定的有关市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为依据。
绩效因素(权重30%),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有关指标考核结果)、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相关绩效评价结果、计划执行考核结果、项目资金检查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第八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下一年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工作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或正式预算、工作清单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年度实施方案,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县,并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要求,组织市县申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
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根据财政部要求,对部分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将明确资金额度。
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区域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时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市县。财政部批复的区域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收到省级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工作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或正式预算、工作清单后,市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
第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择优筛选确定具体项目。未设置绩效指标或绩效指标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各地应按照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清单中的各项任务,达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中各项指标。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专员办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8日起施行。《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73号)、《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字〔2009〕48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通知》(浙财农〔2012〕223号)、《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水河〔2011〕7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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