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项目概况 (2024年度农安县国土变更调查)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东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年01月1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LDC2024029FW 项目名称:2024年度农安县国土变更调查 预算金额:252.4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52.4万元 采购需求: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部下发的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各项监测监管工作中自行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等,制作我县2024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形成我县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详见“服务需求及辅助服务要求”)。 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于满足国家采购政策要求的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 3.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 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4拒绝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有行贿犯罪行为。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1、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将以下资料(清晰可辨的PDF格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1816194594@qq.com获取招标文件,审查后发放招标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仅限法定代表人获取招标文件提供); (5)提供购买文件期间内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以上截图须包括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 2、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套;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1月15日09:00(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三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七、其他补充事宜: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德彪街1336号 联系人:迟慧峰 电话:13756999365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东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2121号5楼527室 联系方式:18743118393(办公电话) 项目联系人:刘新苗 项目联系电话:18743118393 来源:吉林省东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初审:刘新苗 复审:王帅 终审:高亮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 相关公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