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TZBG-2025086 项目名称:202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健身训练器材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3.9915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3.9915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 ①本项目所有合同包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本项目所有合同包专门面向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 合同包为货物类的,货物应当由中小微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如果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微企业制造。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函中对所投全部货物的制造商进行声明。合同包为服务类的,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微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声明其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 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授权书:①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②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③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④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⑥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⑦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投标人提供财务报告的应符合下列规定(“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 ①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②无法提供财务报告的投标人可选择提供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②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③投标人依法免税的应提供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②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③投标人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证明材料。(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投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①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9)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 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10)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①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授权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至 2025年11月20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财务室(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第十三层02A单元) 方式:现场获取或邮件获取。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1.现场获取:到招标公告列明的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现场获取,填写《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并按招标公告要求(如有)提交相应文件后受理。 2. 邮件获取: ①填写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 ②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售价转账或电汇交纳费用(交纳账户见本章末《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表》),并将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应文件(如有)及汇款单据扫描后用邮件发送至我司指定邮箱1623009936@qq.com(购买时间以指定邮箱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③与我司标书购买联系人联系,确认款项是否到账,相关文件是否收悉; ④我司按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上的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招标文件,如需邮寄发票,邮费自理。 有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按上述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0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12月0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兴港南路1号 联系方式:陈助理 0591-231690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第十三层02A单元 联系方式:陈东英、陈焕亮、陈诗琦 0591-878035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东英、陈焕亮、陈诗琦 电 话: 0591-87803505 相关公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