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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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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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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知名人士的真实姓名、笔名、艺名或者是他们的缩写。
(3)不得使用不健康、不文明或者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的用户名和昵称。
(4)您一旦注册成功,就成为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用户,您将得到一个密码和用户名。并同意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而对您、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其用户名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改变您的密码和图标,也可以结束旧的用户名重开一个新用户名。
(5)为避免用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名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四、服务条款的修改及修订
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公司将会在用户进入下一步使用前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如果您同意改动,则再一次激活“同意服务条款提交注册信息”按钮,视为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变动。如果用户不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用户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北京中采高科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本服务条款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服务条款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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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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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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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指南针招标网会员帐号所含服务的信息储存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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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户特别提示
青少年用户必须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挂牌日期:2025-03-24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0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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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5)1149-01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1号病房楼1楼超市出租(租期3年)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 |
挂牌价格 | 6.5101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5-03-24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3、超市营业范围及要求 (1)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监管、物价、计量、防火、治安、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货物不准超越所经营的范围。经营所有货品需向院方管理部门后勤管理科备案后方可经营,只允许经营日用杂品、卫生用品,包装食品,母婴用品,不准经营烟草产品,酒类,保健品,医疗器械,药品、电子产品,不允许租售陪护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食品及易变质、易腐食品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的特殊产品,将与院方进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同意后,方可售卖; (2)承租方经营期间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院方监管,平价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沈河区域内大型超市商品价格,如:家乐福、大润发、乐购、华润万家等; (3)承租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进货渠道必须严格管控,如因食品问题,造成纠纷投诉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进口商品需要有真实有效的国家海关及商检部门的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4)承租方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门前及走廊不允许摆设货架等杂物(包括垃圾桶、包装、纸壳等); (5)承租方在经营期间,自行整理、保管货物,货架货品总高度距地面≤1.5米,靠近墙体的货架货品总高度距地面≤1.8米,货架密度以不影响疏散为标准,摆放美观整齐温馨; (6)超市经营所需的经营设备(如货架、冷冻冷藏设备、收款设备、监控设备等)均由承租方自行采购安装,但款式、规格须经院方审核同意,经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 (7)承租方禁止张贴标识、LED牌匾、广告宣传等内容,如特殊情况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8)超市需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经营,为住院患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患者及家属推销产品。 4、经营人员要求 (1)承租方自行聘用在经营超市期间的服务人员; (2)承租方必须统一着装,服装样式需符合院方要求; (3)承租方服务人员年龄结构建议在55岁以下(男员工拟聘1—3人,女员工拟聘3—5人); (4)承租方需办理所有服务人员健康证,需在院方备案; (5)承租方按照国家法律要求交纳超市服务人员的保险,承担在工作期间患病、意外受伤、死亡等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期满后负责安置或补偿,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院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服务人员要有相关服务经验,服务热情周到,避免出现纠纷,杜绝患者家属、本院职工的信访举报。由于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承租方应按院方要求出面解决纠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有经济纠纷,应补偿全部经济损失。如承租方未按院方要求出面解决纠纷,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院方处理结果,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无条件全部承担,每年度如发生有理投诉达到五次或同样问题投诉达到三次的,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超市管理要求 (1)承租方不允许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改建、扩建; (2)经营期间严格服从院方管理,主要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科以及安监科、院感科等职能科室,要认真遵守院方的规章制度,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经营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院方对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承租方实施; (3)所有资质文件及健康证均需到院方后勤管理科备案; (4)全面配合院方各项工作,防疫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及院感科要求自备常态化的防疫物资)、新开展的各项工作等,日常环境要符合院感相关要求,如每日物表擦拭消毒三次等,并按照最新变化相应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 (5)按院方要求签订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状,确保安全; (6)院方后勤管理科、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承租方经营状况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高于本区域内大型超市同类商品价格,按违约处理,承租方应按每种违约商品售价的10倍金额向院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必须向院方交纳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并立即进行整改; (7)院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对不服从院方管理、服务态度不好的服务员予以辞退,承租方必须在3天内做好人员辞退调换。 6、超市安全要求 (1)承租方做好防火防盗和安全生产工作,超市经营必备的用水、用电院方提供,但不可私接乱用。发生一切事故如因火灾、盗抢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对院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租方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等与院方无关,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承租方承租院方的场地只能用作超市经营使用,未经院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可改建,扩建。 7、超市装修要求 承租方按院方要求进行经营区域装饰装修,与医院整体风格保持一致。能够全面升级原有装修环境,做到亮化、美观、温馨、整洁;院方作为三级医院,每日来往病患以孕妇儿童为主,所以在施工方资质、装修时间和装修材料和店面设计的要求上有其特殊性: (1)装修时间:施工时间为早6:30-17:30,其余时间禁止施工,避免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及其他作业; (2)为避免影响超市日常经营,给病患带来不便,须向院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符合环保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质检报告和施工企业资质:施工人员具有施工中标企业缴纳的足额人身意外等保险; (3)负责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拥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以及企业承包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 (4)装修材料的选择:必须选择防火A级的不燃性建筑材料和环保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5)承租方装修期间要注意施工安全,在施工期间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他权利和义务 (1)院方出租的场地仅限于为方便患者开办超市使用。如因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需调整经营位置,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院方进行相应调整,承租方装修的费用及搬迁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经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院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由于承租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承租方如需停止经营及终止合同,应提前三月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方所交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不予退还,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合同; (4)院方为特殊场所,因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要解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交回所承租区域,租金按实际承租时间结算,院方无需作任何补偿(包括装修投入费用); (5)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6)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应无条件在合同约定之日内清空场地,向院方交还所租场地,自行处理超市货品及各类设备,妥善安置服务人员,不得向院方及未来承租方要求各种补偿。如承租方到期未清空场地,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内的所有物品,院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项目成交后的违约及终止 (1)承租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改建、扩建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的; (4)10个工作日未交违约抵押金的; (5)不服从院方管理,未按照合同要求执行的,达到三次,并拒不整改的; (6)每年度如发生有理投诉达到五次或同样问题投诉达到三次的; (7)租赁期内累计3天不正常经营的。 当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况,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承租方应在3日内清空场地,将场地无条件退还院方,租金等费用不予退还,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院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