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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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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指南针招标网会员帐号所含服务的信息储存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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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户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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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1标段(全过程咨询)-变更公告 | 2024-07-29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1标段 (施工)-变更公告 | 2024-11-29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1标段 (施工)-变更公告 | 2024-11-29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1标段 (施工)-变更公告 | 2024-12-06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1标段 (施工)-变更公告 | 2024-12-17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变更公告 | 2025-01-26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变更公告 | 2025-02-21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变更公告 | 2025-02-25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变更公告 | 2025-03-07 |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 2标段(工程总承包)补充修改通知(3)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 2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编号: E3501020102802023003 ),招标人 (招标代理单位)对 《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 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的部分答复修改 如下:
1、《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2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16.1中“(4)以上发生的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修改为: ( 4)以上发生的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参与下浮。
2、《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3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17.3.1“ 2. 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有权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网上支付、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保理、 E 信通等方式支付。 ”修改为:“ 2. 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有权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网上支付等方式支付。 ”。
3、《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4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2.5内容修改为: “ 工期要求:总工期或计划开(竣)工日期为 720 日历天 ; 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开始工作时间以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 开始工作日期起算,节点工期在实施过程中以招标人批准为准 。
4、《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6答复修改为:
①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30内容修改为: “30.本招标文件(含合同、合同附件)条款中对同一事项约定 不同 的,以对承包人要求更严、更有利于发包人的为准。 ”。
②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21.1.1 内容修改为: “ 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外,因政府征收征用、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造成已完工程损坏的强度等级的风、雨、雪、洪、震等均属于不可抗力,其强度等级以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 ” 。
③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11.3内容修改为: “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 l)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总平、规划设计变更;
( 2)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项目规模的调整;
( 3 )不可抗力原因。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需全线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 不再另行支付 其他费用。
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局部停工、局部可正常施工的,施工方应自行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后仍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报咨询人及发包人确认审批,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工期顺延, 不再另行支付 其他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等特殊性及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仅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违约责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任何 其他费用 。发生工期顺延情形,承包人应于发生后 7日内向咨询人及发包人提交相关审批材料,逾期则视为对工期无影响。”。
④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11.4 内容修改为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指 :( 1)8级以上台风(不含8级);(2)烈度7度以上地震;(3)以上标准均按项目所在地气象、地震 行政 部门公布为准 。 ” 。
5、《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7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11.5 中 “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 ” 修改为 :“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节点工期延误) 的 ,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违约金为人民币 50000 元, 若节点工期延误时,在进度支付中先予暂扣违约金,如承包人采取措施赶工,对下一工序节点及总工期未造成延误的,则在后续进度支付中予以返还。前述逾期违约金 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承包人拒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不足部分可由承包人 从 履约担保中扣除 。 当节点工期累计延误或者总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时,承包人除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工期延误处罚。”。
6、《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8答复修改为: 本项目为市政公用设施,各施工节点连贯性要求较高,不适合拆分进行过程结算。
7、《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9答复修改为:
按 专用合同条款 25.10.14中“29)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预留或接桩至自然地面的桩基工程量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竣工结算不予另计。”执行。
8、《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10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17.3.1中“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 ”修改为: “ 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承包人应在每月的 25 日之前向咨询人及发包人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经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按下列约定拨付进度款。
1) 工程预算价未审核的: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编制完成该部分工程进度款 ( 对应子项 ) 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经 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 审核 单位审核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50% 并扣除当月应扣款后拨付。 待 项目 工程 整体 预算价经 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 审核 单位审 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后,对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依据审 定 结果进行调整计算,并在审核结果出具后的下个月进度款中按审核价( 下浮后 ) 的 80% 进行调整支付,执行多退少补。
2) 工程预算价审核完成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的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 80% 并扣除当月应扣款后拨付。 ”。
9、《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15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22.2.2 中 “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修改为:“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 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违约责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经济补偿。 ”。
注: 1、 招标文件若有与上述修改内容相同之处一并修改。
2、 本《 补充修改通知( 3) 》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 标文件、补充修改通知、补充修改通知( 2)、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补充修改通知(3) 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 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