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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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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三远片区项目出让地周边配套道路工程(监理)-变更公告 | 2025-03-19 |
福州市三远片区项目出让地周边配套道路工程(监理)-变更公告 | 2025-03-19 |
福州市三远片区项目出让地周边配套道路工程(监理)-变更公告 | 2025-03-21 |
福州市三远片区项目出让地周边配套道路工程(监理) 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 E3501030102802031002
各潜在投标人:
本通知作为 福州市三远片区项目出让地周边配套道路工程(监理)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 “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为准。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一、答疑纪要
1 、问:本项目桥梁单跨是多少米?给排水最大管径为多少米?
答:详见附件图纸,请各潜在投标人至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 )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的附件中下载图纸。
2 、问: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可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 〕 670 号)取费标准下浮 60% (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为 1.0 )作为参考依据,下浮 60% 太多了。理由:价格太低,不利于投标单位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根据闽监管协函〔 2020 〕 62 号文,该取费标准属于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监管项目,省内会员企业中标会面临通报风险,给了省外挂靠的监理单位更多机会,增加建设单位的管控风险。建议:参照发改价格〔 2007 〕 670 号文的计费标准下浮 50% 重新调整本项目监理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 、问: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 8 人,已超标!理由:按 2018.11.1 执行的闽建建 [2018]36 号文、闽建建 [2018]37 号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配备 5 人即可。建议:删减监理员 2 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 、问:招标文件 P17 页项号 48 “ 11.3.10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自身实力、管理水平,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增派管理人员,但费用不另增加”。理由:本项目人员已按“闽建建 [2018]36 号文和闽建建〔 2018 〕 37 号文”的规定配备。建议:增派管理人员的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 、问:招标文件 P53 页项号 12 、 2 “ b 、工程开工后,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投标人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4.3 万元的违约金;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2.1 万元的违约金”与 P90 页附录 C 监理人违约条款对应的违约金明细表①( a) “监理人更换人员(或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的,对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按监理服务费签约合同价(以下简称监理报酬)的 5.0% 计扣违约金。监理人更换人员(或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的,对监理部其他人员每人次按监理报酬的 2.5% 计扣违约金”,前后金额不符且违约金太高了吧!此外,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中的 2 该如何填写?理由:按闽建 [2017]10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2018 年版)范本”。强烈要求修改: P53 页项号 12 、 2 “ b 、工程开工后,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投标人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监理服务费 2% 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监理服务费 6 ‰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的违约金”, P90 页附录 C 监理人违约条款对应的违约金明细表①( a) “监理人更换人员(或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的,对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按监理服务费签约合同价(以下简称监理报酬)的 2% 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计扣违约金。监理人更换人员(或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的,对监理部其他人员每人次按监理报酬的 6 ‰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计扣违约金”。
答:违约金前后金额相符, “附录 C 监理人违约条款对应的违约金明细表”中的违约金取值α % ,按照工程造价 10000 < A ≤ 40000 的区间计取比例,监理人更换人员(或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的,对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按监理服务费签约合同价(以下简称监理报酬)的 4.0% 计扣违约金;监理人更换人员(或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的,对监理部其他人员每人次按监理报酬的 2.0% 计扣违约金。因此对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12 项其他主要人员 b “工程开工后,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投标人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4.3 万元的违约金;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2.1 万元的违约金”。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第 2 点按照“工程开工后,因我单位自身原因,经招标人同意,我单位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4.3 万元的违约金,承诺变更后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和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2.1 万元的违约金。”填写。
6 、问:招标文件 P75 页 2.1.2 “( 50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聘请专家( 1~2 名)或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下列工作…上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投标报价中(原则上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的 20% ),不再另行支付…”。理由:不合理,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仅为施工阶段监理费用。建议修改为: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 、问:招标文件 P81 页 9.2 、三、( 1 )①“监理人违反第 2.3.5 项约定…”,是指通用条款中的 2.3.5 条款吗?
答:是指通用条款中的 2.3.5 条款
8 、问:招标文件 P85 页 9.2 、五中的条款。建议:按 2012 年版监理合同范本“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 = 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 = 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 、问:招标文件 P90 页附录 C 监理人违约条款对应的违约金明细表①( d)) “在其他项目中兼职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按监理报酬的α % 计扣违约金,在其他项目中兼职的,监理部其他人员每人次按监理报酬的α % 计扣违约金”。建议:在句首加上“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 、招标文件 P95 页附录 D 、二、 2. 监理人违约行为及对应的违约金明细表中的条款号 2.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议:在句首增加一句“若因监理人原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通知
1 、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8 项的第 11.3.13 点“监理人的工程价款……保持一般纳税人身份不变。”。
2 、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九)投标承诺书”的第十三点“我方承诺在贵单位……遵守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纳税规定。”
3 、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监理单位履约承诺书”的第 24 点“中标后本项目监理部……相关税费。”
4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 2.1.2 条款的第( 27 )点 “( 27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和工程的检测机构由委托人选定,并在开工前通知监理人。” 修改为 “( 27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督促承包人对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实施取样:①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 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 2025 】 1 号)以及相关文件,实施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见证取样。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检测机构由委托人选定,并在开工前通知监理人。”
5 、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部),配备必要的办公及检测设备。 ...... 否则应按照第 4.1 款【监理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修改为 “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部),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监理部的主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合同计量工程师等)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配置与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并满足合同的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 2018 】 36 号)的相关规定。监理部的主要人员不具备本款约定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按照本款约定的程序予以更换,否则应按照第 4.1 款【监理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6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第 3.2 条款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修改为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详见附录 B ,国家、行业、地方统一颁布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由监理人自行准备,费用自理,委托人不予提供。”
7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第 5.2 条款补充下列内容 “监理人应当在:① 竣工验收证书(或临时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的 30 天内;或② 委托人实际已使用工程后的 30 天内;或③ 工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服务费结算后的 30 天内;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格式,向委托人提交 3 份监理结算报表。逾期对于存在疑议部分的监理服务费将暂停支付,由此造成的拖欠员工工资,以及监理人与债权人间的任何纠纷、索赔或诉讼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8 、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第 6.3.1 条款 “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修改为 “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三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委托人违约而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招标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城投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盖公章)
202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