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分析代理机构合规性建设
2021-08-13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合规性建设具有明显的专业化特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立足业务实际、项目需求,统筹考虑,一体推进。本文从细微处着眼,通过整理分析财政部近三年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深入挖掘争议项目特点、争议问题类型、相关主体分布等数据信息,总结合规性建设的主要抓手,以期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合规性建设提供一点思路。
一、对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分析的意义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中国政府采购网设有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查询便利。结合近三年的公告,主要类型有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等,主要内容有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依据及结果/处罚结果等。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具有权威性、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合规性建设意义重大。财政部是政府采购争议裁决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在处理过程中,对相关情节的认定、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为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明确了底线、提供了标尺;相关当事人的做法及受到的处理也为代理机构提供了警示、敲响了警钟,这些都是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合规性建设的丰富素材和有力支持。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基于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通性以及政府采购监管要求严格的特点,仅以对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分析为例并不影响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合规性建设的整体借鉴意义。同时鉴于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来源的时效性、统计误差以及受限于分析方法,统计结果难免存在一定偏差,并不能保证分析结果的绝对准确,但这并不影响整体趋势分析和基于此得出的合规性建设思路。
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反映出的现象和合规性问题
(一)公告数量日益增加
近三年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数量和涉及采购项目标的的金额逐年增长,约50%投诉/举报事项经财政部认定成立。2020年上半年公告数量较2019年同期下降,有疫情影响的原因,但全年是否增长要放到整个年度考察。
(二)财政部监管日趋严格
财政部每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以供应商为主发起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增多,财政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也呈增长趋势,监管日趋严格,合规性要求不断提高。
财政部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有废标、中标无效、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其中以行政处罚最为严厉,一般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严厉,对被处罚主体影响较大。
(三)投诉/举报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在采购文件编制、开标与评审阶段,但是合同管理和成交阶段的问题也不少
1.财政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见图1)
通过进一步细分,财政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具体包括五个阶段(见表1)。
2.供应商投诉/举报的问题(见图2)
通过进一步细分,供应商投诉/举报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下几个阶段(见表2)。
3.经财政部认定成立比例高的问题如图3所示
通过进一步细分,经财政部认定投诉/举报成立的问题具体包括五个阶段(见表3)。
综上,供应商的诉求主要集中于评审阶段,而财政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中采购文件编制的问题更为突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要特别注意这两个阶段常见的具体问题,加强合规性管理。
(四)计算机设备、专用设备、物业服务项目被投诉的次数较多,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山东的投诉/举报供应商最多,涉及争议案件的采购人也最多
从项目类别看,被投诉/举报的项目中,货物类占比最大,服务类次之,工程类占比最低,这也与政府采购项目类别分布情况相一致,计算机设备、专用设备、物业服务项目被投诉的次数较多。
从投诉/举报供应商来看,个别供应商投诉/举报达到3次以上,大部分投诉/举报供应商投诉/举报次数为1次。投诉/举报最多的是北京的供应商,其次是广东、山东、四川、上海。
从采购人角度看,学校、医院相对较多,北京是涉及争议案件采购人最多的省级行政区域,其次是四川、山东、上海、广东,与投诉/举报供应商最多的行政区域一致。从采购人所属行业来看,国家机构最为集中,其次是教育,再次是研究和试验发展、卫生、文化艺术事业。
三、合规性建设主要抓手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为保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质量,完善合规管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渊源众多,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为业务开展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又因数量繁多、条文艰涩、层级众多而增加了理解适用的难度,因此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就显得极为重要。
结合上述分析,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反映的合规性问题不少,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文件编写不规范、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录音录像、未在法定期限内实质性答复质疑等均与代理机构业务质量密切相关,代理机构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性意识,确保文件/操作合规性和质量,降低质疑/投诉风险。
以文件落实文件、以法条宣贯法条,既枯燥又收效甚微,笔者认为可以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核心打造法律法规培训体系,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条文转换为实际应用型试题,并配以详细的答案解析,让代理机构人员在答题中学习掌握法律法规。
(二)深化风险领域排查
依据上述分析结果中投诉/举报以及监督检查常见的问题,笔者整理了涉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工作职责的重点风险清单(见表4)。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重点关注和排查上述问题,并与日常质量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提示风险、进行整改。
(三)加大重点关注力度
对于被投诉次数多的项目类型、投诉次数多的供应商以及发生率高的省份要重点关注。
关注重点项目类别。在平常业务开展中要格外关注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专用设备、物业服务的项目,以及采购人是大学、医院、研究机构这三大类单位的项目。
关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和四川省等重点省份的项目,因为争议案件中的采购人,项目以及投诉/举报的供应商均高度集中在前述省份,这些省份也是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集中的区域,需要更加关注投诉/举报的风险。
(四)降低异议/质疑和投诉风险
异议/质疑是投标人/供应商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有效化解异议/质疑和投诉风险,关键在于提高采购过程文件及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质量,从源头上降低被异议/质疑和投诉的概率。
面对未来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风险叠加共振的挑战,投标人/供应商高频率的异议/质疑和投诉将成为常态,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发生的异议/质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避免因异议/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导致其进一步提出投诉,或因处理流程不合规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进行实质性答复;②涉及评审过程和结果,特别是关于技术部分等专家评审相关内容的要请原评标/评审委员会复核或确认,并将此作为答复的依据;③答复内容要结合事实与法律,精炼简洁,不得泄露须保密的信息;④注意与异议/质疑人沟通内容的适宜性。
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列入相关立法工作安排,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合规要求势必空前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需要不断完善合规性建设,持续为业务发展赋能。
作者: 李 鑫
作者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