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招标模式下造价控制风险与对策
2021-09-13
EPC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进行EPC招标。本文对EPC招标模式下的造价控制风险因素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就如何合理分担风险、控制EPC项目造价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以期为项目管理造价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一、前言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EPC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EPC模式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EPC项目通常采用总价合同方式,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总价合同方式下的EPC项目,在招标阶段需要对影响项目造价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合理界定,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二、EPC模式适用范围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EPC模式。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EPC模式。
三、EPC模式总体特点
(1)EPC项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EPC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EPC单位。
(3)EPC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EPC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4)EPC单位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5)EPC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6)EPC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EPC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EPC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7)采用EPC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项目发包。采用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项目发包。
(8)依法必须招标的EPC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EPC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10)EPC项目的招标流程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以便投标人能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招标资料,了解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编制高质量的投标书。
四、EPC招标模式下造价控制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
EPC模式与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有显著的不同点:EPC模式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的全部职责,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由承包人承担项目施工的全部职责。
1.EPC招标模式下造价控制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见表1)
2.风险合理分担的必要性
EPC项目要对组成整个项目的各类合同条款的风险进行通盘考虑,平衡发承包之间的风险分配,风险分担要合理,要能使双方都获益。风险分配原则不当,EPC单位可能会亏本,也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在建设单位方面,可能会出现将招标文件中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EPC单位承担的情况;在EPC单位方面,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负责任的EPC单位会对此类风险作出估价,增加成本,最终也许会导致投标的商务竞争力减弱;另一种是EPC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对风险估计不足或带着侥幸心理,忽略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此类风险,为了中标,压低价格最终低价中标。第二种情况下中标的EPC单位,当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真正来临时,极有可能无所适从,往往会与建设单位重新谈判,这样会使双方都陷于被动局面,给项目造成难以预料的风险。一旦发生重大风险,承包单位可能无法继续履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履约过程中,避免或减少双方分歧的最好方法就是尽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明晰发包人要求,在合同条款中明晰风险分担责任范围,对可能产生的争议进行具体约定,这样有利于双方理解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真实含义,有利于EPC单位报出一个合理的报价,减少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争议与矛盾,便于发包人管理,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3.“发包人要求”表述清晰的必要性
EPC方式通常采用的总价合同模式是建立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发包人要求”清晰的基础上的,若表述不清,易引起承包范围或技术标准不清所带来的项目实施和结算方面的争议。
如某特大型污水厂项目采用EPC模式发包,“发包人要求”之一:要求拟建项目为“花园式”工厂,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对“花园式”工厂没有进一步约定,最终在项目实施中对“花园式”的建设标准和因此产生的建设费用产生了很大争议。
再如某特大型房建综合体项目采用EPC模式发包,“发包人要求”明确“采购家具一批”,但没有对采购的上述家具进一步明确标准和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一方面中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用了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另一方面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家具的标准和要求同发包人的观点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4.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结算审核约定清晰的必要性
EPC项目通常采用的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重点会对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
上述审核看似简单,但由于EPC项目是设计施工同时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后还要进行深化设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较多变化,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晰就很容易产生非常多的结算争议。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EPC单位原因导致的变更引起的结算争议,因项目实施周期长引起的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人、料、机等方面价格变化的结算争议,因非EPC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结算争议,发生不可抗力引起的双方的费用结算争议等,如果双方对于此类情形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完善,则往往使得结算难以进行。
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招标阶段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工期为580日历天,在项目基坑开挖时遇到了大型地下文物群,导致工期延误300日历天。因合同约定不清晰,在项目结算时,双方对上述非EPC单位引起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并支付EPC单位合理的利润”,还是仅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不承担“由此引起的EPC单位合理的利润”发生了争议。
5.FIDIC合同在风险分担方面遵循风险平衡分担原则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项目完成后,工程应包括满足雇主要求、承包商建议书和资料表的规定所需的或合同中隐含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完成或安全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
承包商从雇主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职责。
(1)“雇主要求中的错误”风险分担的合理性。FIDIC合同通用条件“1.9 雇主要求中的错误”“5.1 设计义务一般要求”“13 变更与调整”中,对“雇主要求中的错误”约定如下:对于如因雇主要求中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的情况,如果此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前,对现场和雇主要求进行应有的细心检查时本应发现的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则竣工时间应不予延长,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果此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检查也难以发现的,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时间并追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2)FIDIC合同通用条件“17 风险与职责”。本章对雇主、承包商在实施工程期间的风险、风险的后果、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使用及责任限度等均有合理性的约定。
五、结语
EPC招标模式与施工图招标模式有非常明显的不同,具有更大的复杂性、挑战性,造价控制容易失控,也很容易引起争议。只有对EPC模式有相当的招标和造价咨询实践经验积累和研究的全过程咨询单位才能做好EPC模式招标工作。
作者: 徐 贤
作者单位: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