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一十一号至第一千四百一十七号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资格分册材料不全为由,使其未中标,不具备公平性;中标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第一千四百一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相关供应商所投高性能计算机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四百一十五号信息公告中,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公告的废标原因不真实、不具体、不完整,且未将废标原因分别通知所有投标人。2.供应商之间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财政部经调查认定,问题1部分成立,问题2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问题限期改正。
该项目系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造血干细胞移植舱等),项目编号HYHA2021-0289,项目预算1269万元。本次采购共分为3个包,投标人可选择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投标人须整包响应,本项目兼投兼中。
其中,包1为16套造血干细胞移植舱,具体为洁净罩配套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用于限定空气消毒范围,最高限价640万元,要求国产;包2为26套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用于室内空气消毒,最高限价364万元,要求国产;包3为53套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用于狭小空间或空调新风出风口的空气消毒,最高限价为265万元,要求国产。
2021年3月10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明确开标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点00分;2021年3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就项目付款方式作出变更,并将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4月12日上午9:00;2021年3月27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就包1、包2、包3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内容作出变更;2021年4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等内容作出变更,并将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4月29日上午9:00;2021年5月10日,发布废标公告,称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项目包1、包2、包3作废标处理,同时公布了项目变更后的招标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第一千四百一十号信息公告中,针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高档监护仪)(项目编号SDSM2021-3268),投诉人诉称,采购人未将项目真实、具体、完整的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致使其及部分投标人未能理解该项目真正的废标原因。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发布项目废标公告,并不等同于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广西广天一律师实务所律师沈德能强调,实践中,有些代理机构可能图省事,也可能不了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仅发布项目废标公告,未将废标理由一一告知所有投标人,须知这是两个“规定动作”。
沈德能指出,如果借助大数据技术分析,不难发现,近年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因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存在瑕疵或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工程招标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不在少数。究其原因在于其“跨界”代理,将工程招标中的习惯性做法生搬硬抄到政府采购中,甚至出现“一份招标文件中有二三十处典型违法违规”的极端案例。一方面,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加强业务学习,另一方面,还应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针对个别情节严重、屡罚屡犯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建议加强惩处力度,除对单位作出处罚外,还应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个人作出处罚,真正形成震慑力。
第一千四百一十六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资格分册材料不全为由,使其未中标,不具备公平性。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第一千四百一十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附7则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一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XZC2021-G1-001962-GXGL
二、项目名称:广西气象支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资源池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卓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厦1单元12层1202号
被投诉人1: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信息中心
地 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1号气象大厦22层
被投诉人2: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130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一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XZB-2021-0024-003
二、项目名称: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计算机网络实验室和人工智能实验室实验教学软件平台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02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秦皇岛隽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铭筑小区5栋3单元601室
被投诉人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43号
被投诉人2: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68号新合作广场B座14层
相关供应商:河北哲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哲为科技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2号楼90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哲为科技公司所投高性能计算机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一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700-21JZ13100016
二、项目名称:国家移民管理局通用警务装备器材(4G单警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电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6层南侧1604室
被投诉人: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
当事人:国家移民管理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资质对投标人身份有潜在限制且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包括非国标检测项,证明材料只能用检验报告有明显的指向性。投诉事项3、4为:招标文件多项技术指标指向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一十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CZB-2021-ZB0384
二、项目名称:北京科技大学金工实习基地先进制造技术实习设备更新扩容(3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德美鹰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16幢111室
被投诉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1518室
当事人:北京科技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正天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6幢205B(昌平示范园)
相关供应商2:南通斯派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斯派特公司)
地 址:如东县掘港镇工业园区国信北路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北京正天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其安排员工冒充南通斯派特公司授权代表参与围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一十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YHA2021-0289
二、项目名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造血干细胞移植舱等)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当事人2: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公告的废标原因不真实、不具体、不完整,且未将废标原因分别通知所有投标人。2.供应商之间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部分成立,问题2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一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T2001A2E
二、项目名称: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车载式重型灭火水泵(第二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牧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坝营镇焦三店村东
被投诉人:国讯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8层1-18B01A
当事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相关供应商:扬州旭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旭扬科技公司)
地 址: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工业园集中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资格分册材料不全为由,使其未中标,不具备公平性。2.中标产品没有“鑫奥”注册商标,不具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3.中标产品价格虚高,旭扬科技公司涉嫌套取国家资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一十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FGX210356X
二、项目名称:文化和旅游部恭王府博物馆保安、安检、验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金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长街56号院1、2、3栋平房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文化和旅游部恭王府博物馆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前海西街17号
相关供应商: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军军弘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3幢3层3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军军弘公司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2.中军军弘公司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