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时有供应商提出质疑,中标通知书还发出吗?要不要暂停签订合同?财政部门是否可以以供应商投诉过多而要求项目暂停?政府采购实务中,这些会让采购“暂停”的情形,你都了解吗?
1.中标公告时有供应商提出质疑,中标通知书还发出吗?
答:中标通知书应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两者不应有先后之分。如果涉及签订合同,质疑成立,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2.在质疑期间采购人可以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吗?
答:在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文件、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如果采购人确信没有问题,是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但是如果质疑成立,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则要承担被纠错的风险,因此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在质疑答复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继续采购活动吗?
答:在接到质疑函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对采购文件、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信没有问题,是可以继续采购活动的;但是,如果采购文件、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存在质疑中所指的问题,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则要承担被纠错的风险,因此为避免被动,应暂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一天下午,被投诉是否要暂停开标?
答:财政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应当暂停开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5.投诉未处理完,公告期后,采购人可以和成交人签合同吗?
答:财政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6.财政部门是否可以以供应商投诉过多而要求项目暂停?
答: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招标投标程序都有时限,财政部门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若不及时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继续履行后续的工作,会给处理投诉增加难度,供应商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投诉,尚未进入评标环节也未确定中标候选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相对就简单一些。与提起投诉供应商多少无关,当然提出投诉的供应商较多,会引起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7.投诉期间,没有接到财政部门暂停通知,怎么办?
答:在未收到监督部门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前,采购人可以自己评估风险,如果确信没有问题,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已经发现采购文件可能存在问题,应当暂停采购同时自己主动纠正错误、并等待财政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8.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时限已经到了,该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处理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限不得超过30日。
而投诉处理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且不包括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的时间。请问,如果投诉受理之日立即暂停项目,可能在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时,暂停时限就已经到了,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30个工作日"的时限有可能超过暂停采购的最长时限30日,但是如果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采购活动时限已经到了,此时,采购人如果确信继续采购没有风险,可以自行恢复采购活动,如果评估采购文件、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可能有问题,应当继续暂停采购同时自己纠正错误、等待财政部门处理意见,但是,财政部门不得延长暂停采购活动时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9.一个标分两个标段,第2标段被投诉,第1标段要暂停签订合同吗?
答:从理论上说,不同的标段互不影响,但用的是同一个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若供应商投诉的是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评标办法中采用了特定区域、特定金额、特定奖项作为加分项的,虽然投诉的是第2标段,那第1标段也应等待。
若投诉的是参加第2标段投标的供应商自身的问题,第1标段就不用等待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10.因为投诉被叫停采购,如可以继续采购,财政部门会告知吗?
答:可以继续采购时,财政部门会通知。否则,采购活动会无法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