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对策探讨
2022-03-09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在确保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有策略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分子目单价,以提高中标概率,最大程度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报价手段。本文简要分析了不平衡报价的产生背景、常见形式、产生原因,对防范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维护招标人利益的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一、不平衡报价产生的背景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因其科学、合理的特点而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办法》颁布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同时也为招标文件编制提供了较好的报价模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想获取质优价廉的标的物,投标人既想获得良好的报价优势得高分,又要保障自身收益最大化,必然会研究投标策略。所以,不平衡报价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自然衍生行为。
二、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1.抓多放少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精算各子目工作量,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工作量多的子目报高价,对于工作量少的子目报低价,从而保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获取投标过程中的报价优势,提高中标概率,最大程度地获取收益。
2.重前轻后
投标人研究招标项目的分步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等,对于提前付款的子目报高价,对后付款的子目报低价,从而更有利于投标人较早获取合同款,基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实现投标人自身收益的最大化。
3.避虚就实
投标人通过现场踏勘,深度了解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招标文件中需求不明确、图纸表达不完整或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不清晰的情况,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对预计实际工作量比招标文件工作量清单多的子目报高价,以期通过履约过程中设计变更、索赔来获取更大收益,而对于实际工作量可能比招标文件少的内容报低价。
4.趋利避害
对于实施周期长、工程量大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投标人通过提高资源占用较多的子目单价或降低物价涨幅大的资源子目单价方式报价,例如,有针对性地提高人工、重要机械台班单价,目的是为了在索赔、工程量变更中采用较高的人工和机械台班报价;对于受市场价格影响较大的材料,降低投标报价,意图打“情势变更”的擦边球,从而规避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或实现风险转移。
三、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
1.法律法规未禁止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未对不平衡报价作出禁止性规定。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为提高中标概率和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种报价技巧或策略。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方式中标,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政策是风向标
《办法》颁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被广泛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以前定额计价模式相比,“量”“价”更加清晰明确,风险责任的承担更加公平合理,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承担“量”的风险,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主体是招标人;投标人在报价和履约过程中承担“价”的风险,价格变化的风险主体是投标人。不平衡报价是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子目单价进行调整,只有在“量价分离”的情况下,不平衡报价才能得以实施。所以国家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不平衡报价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选择不平衡报价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目的。
3.评标方法不科学
招标人为节约成本,追求低价中标,很多项目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报价越低得分越高的评标方法,只侧重总价的高低,而忽视了单项报价。投标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要中标,又要最大程度地获取利润,自然会根据评标方法的特点,在投标报价上有策略地提高或降低部分子目单价,从而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仍具有较好的报价优势。
4.资金的时间价值驱动
货币的时间价值(Time value of money)概念表明,当前拥有的货币比未来收到的同样金额的货币具有更大的价值,因当前拥有的货币可以进行投资或获得复利。即使有通货膨胀的影响,只要存在投资机会,货币的现值就会大于它的未来价值。所以,对于大型复杂的分步分项工程或必须按照施工先后顺序实施的项目,比如先地下后地上、先主体后装修的项目等,投标人必然将先期施工项目的价格报高、后期施工的价格报低,以达到尽快回收资金的目的。
5.工程量清单不详细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或描述不清晰,投标人通过踏勘现场、分析图纸等,依据专业经验从建设标准、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编制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预计实际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会增加的子目报高价,而对于预计工程量会减少的子目报低价。在投标总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情况下,有策略地实施报价,以获取更大效益。
四、应对策略
1.充分落实招标条件,不招无备之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下面重点阐述如何做好“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这项工作。
一是把控勘察设计文件深度。招标人应在勘察设计阶段把控设计质量,特别是隐蔽工程,应确保勘察设计单位深入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地貌、气候条件和水文特征等,做到精细勘察、深度设计,落实设计会审机制,确保设计文件能够有效指导施工,为编制工程量清单打好基础。
二是保证工程量清单质量。招标人应做好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质量把控,确保工程量清单描述清晰、覆盖全面、分类正确、计算精确,避免出现图纸不清、工程量清单不明的问题,从而规避施工阶段大幅变更。
从勘察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源头加以控制和防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情况发生。
2.科学编制评标方法,不留可乘之机
价格评审方法是投标人报价策略的基础,投标人往往根据不同评标方法选择不同的报价策略。对于采取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的项目,招标人可通过科学编制招标文件的价格评审方法,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情况。
一是保底封顶。即设置“保底”价和“封顶”价。“保底”是指以单项子目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避免投标人出现部分子目零报价或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封顶”是指全量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对单项子目报价和总价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避免部分子目报价偏高的情况出现。
二是设置标底。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作为评委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使投标人不敢随意报价。
三是全项赋权。即在编制价格评审办法时,给每个子目报价均赋予一定的评审得分权重,而不仅仅是以投标总价作为评审价,使投标人既要考虑总价合理,又要兼顾子目报价无重大偏离。
四是标明利害。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平衡报价的判定标准,明确不平衡报价给投标人带来的评审不利因素,例如“每个子目以投标人有效报价Pi的算术平均值Pbasic为基数,若偏离度,且投标人对所投标段的不平衡报价项数占总项数的比例大于等于20%,认定为不平衡报价”。被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或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通过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不给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留可乘之机,才能促使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量、权衡利弊,杜绝不平衡报价行为。
五是价格关联。招标人应在招标前进行充分地市场调研分析,尽量确定采购清单中各子目的价格关系,并在后续招标过程中进行关联。例如:某项目采购清单包含子目A、B、C,经充分地市场调研后,确定B的价格为A的1.5倍,C的价格为A的1.8倍,则在后续招标过程中,可要求投标人仅对A子目报价,通过对应的价格关系系数,自动计算出子目B和C以及A、B、C间各类组合的价格。
3.完善合同变更条款,不结无明之账
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完善合同专用条款内容,对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一是明确付款条件。招标人应明确标识不同子目或单项工程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限,避免投标人揣摩招标人意图或误解招标文件要求,采取“重前轻后”不平衡报价方式获取价格得分优势,降低中标后发生“履约不能”的发生概率,规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
二是约定工程量变更原则。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变更,招标人应秉承公平公正、风险均摊的原则,区别对待正常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异常变更,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修正原则。对于正常的工程量变更,合同条款可参照:①《规范》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专用合同条款10.4.1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对于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动发起的工程量变更,招标人应协同勘察设计人员、造价咨询人员和监理人员等进行甄别,判定其是否属于不平衡报价导致的工程量异常变更,若属于异常变更,则不予以认可结算。
三是明确原材料价格调整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以,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尽量提高合同签订的可预见性,在合同中明确原材料价格调整规则,约定施工期内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相应的市场价格风险的自愿承担条款,以更好地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所带来的价格变化风险,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更好地维护招标人权益。
四是加强履约过程考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履约考核条款,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从实施进度、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等方面加强考核,将中标人的合同结算金额、服务质量、履约表现与投标承诺挂钩,降低中标人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工程延期,维护招标人的利益。
五、结束语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不平衡报价作为投标人的一种报价策略,无违法违规之嫌,却能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招标人应了解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的放矢地实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把控,最大程度地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及作者单位: 李爱敏、胡勤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傅立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