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必须依法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工程领域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不得自行制定发布信用评价办法;要科学设置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评审因素;要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加强多跨协同治理。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管,规范各方主体行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和数据共享,完善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等单位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加强案件协查配合,建立反馈机制,形成工作闭环,提升多跨协同治理效能。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四)建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制度。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自主权。保障招标人依法设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资格审查办法,以及选择评标办法;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认证服务及交易工具等。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压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结果审查、合同履约等方面责任;要积极建立风险告知制度,在招标开始前向招标人发放风险告知函,明确招标人责任范围。招标人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清单中规定的法定责任。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招标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视情况抄送同级纪委监察部门。招标人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健全评标全过程记录且可追溯的定标程序,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档案管理。
(五)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需要总承包企业配合、协调、管理的专业工程,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招标人不得另行单独发包;不得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和价格。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等技术资料不确定、不齐全的情况下,招标人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0%。暂估价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可采用总承包人招标或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六)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要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造价,保障合理勘察设计时间、施工工期和合理费用。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控制价的下降幅度值作为风险控制价,下降幅度值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控制价编制水平自行确定。对在招标人发包项目中发生过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行为。
三、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
(七)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各地要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要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建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培育代理相关专业人才,加强日常培训教育,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积极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和服务质量,鼓励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时优先选择服务质量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八)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应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九)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房建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原则,统一纳入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规范入库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入库程序,严格入库审查,择优选择入库评标专家。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要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廉洁教育、保密管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十)强化市场现场联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将标后履约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要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合同变更、人员变更、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要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及时将履约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四、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十一)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房建市政领域的施工、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设计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总结提炼各地现有评标办法,归纳形成全省统一的、适用不同工程类别的多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使用;对各地有创新、有成效的评标办法,可纳入全省统一的评标办法管理。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或评标办法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发布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十二)建立政策文件目录管理制度。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目录由省建设厅制定,并通过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公布。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政策文件要统一纳入目录管理并动态清理更新。政策文件制定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
(十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政策体系。优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加大对建筑业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招标投标环境。鼓励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
(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各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曝光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认真做好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体系
(十五)建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省建设厅负责建开发建设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归集各地招标投标活动交易数据,搭建招标文件分析、评标专家管理等功能模块,做好“浙里建”等系统对接,加强分析、研判、预警,形成全链条数字化监管体系。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需求,及时做好数据共享和系统改造等工作。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做好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按照“预警—分办—受理—处置—反馈”闭环管理要求,规范预警信息处置。
(十六)推进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招投标监管方式改革创新,推动现场监管向数字化监管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统筹本辖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数字化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各地要探索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指标进行辅助评审,减少人工评审自由裁量权,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十七)加强交易中心规范建设。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建设。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设置独立的监控区,积极探索通过音视频监控评标全过程的监管模式。各地要规范隔夜评标管理,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六、其他事项
(十八)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对装配式建筑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可将装配式建筑施工业绩作为评标评审因素。
(十九)本意见2024年*月*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