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2〕7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充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服务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关键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招标人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应落实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行为、资格预审及评标结果核实、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等关键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主体责任。
(二)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招标人应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可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及定标方法。
(三)实施招标计划公示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将招标计划在法定媒介公布,鼓励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提高招标项目的参与度与竞争度。
(四)优化资格审查办法。 鼓励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采取合格制评审,不再进行排序,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在通过合格制评审的申请人中自行选择投标人。
(五)落实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义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及依据。
(六)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 招标人可自主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充分行使招标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确有原因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对情况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探索推行评定分离。 招标人要严格依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规范招标投标评审要求
(八)简化承诺书提交方式。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申请人)以承诺书形式提交的各类材料,投标人(申请人)应当在首次递交文件时“合并承诺一次提交”。
(九)明确类似项目业绩认定渠道。 招标人应当明确类似项目业绩应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评标(审)委员会在评标(审)时应当据此核查,招标人收到评标(审)报告后应据此核实。
(十)规范类似项目业绩设定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招标项目特征(预计合同额、建设规模等)的80%。
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馆、体育馆等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还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年限限制;人员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
(十一)鼓励采用量化评审标准,降低主观评审分值。 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构成”和“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评审项,无法提出明确可量化评审标准的,其分值不宜超过5分。
(十二)保障招标人决策权。 在计算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汇总得分时,可以采用去掉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不包含招标人代表)打分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得分。
(十三)提升投标文件针对性和评标效率。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针对项目特征自行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国家及地方现有工法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提交,技术标篇幅不宜超过150页;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投标文件的篇幅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200页。
(十四)调整商务标和技术标权重。 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施工项目,鼓励实行技术标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不得高于3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低于70%。其中,商务标部分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档减分一般不宜低于5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档减分一般不宜低于3分。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服务监督
(十五)依法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 同一专业承包工程,涉及两个专业资质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或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也可以以施工总承包形式进行招标;涉及三个(含)以上专业资质的,招标人应当以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
(十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水平。 积极开展对远程开标、异地评标模式的探索,推行异议、举报、投诉的在线提交、受理及处理。
(十七)优化开标流程。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也可以要求投标人拟派本单位其他在职人员参加开标会议。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十九)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投标人除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商务信息(含资格预审阶段),包括投标人提交的企业业绩信息,拟派人员业绩、资格、工作年限信息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加强信用管理。 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平台项目动态评价结果纳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和注册人员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二十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的要求,持续保持和加大对招标投标领域乱象的打击力度,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后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北京:招投标新政改革7大亮点 推动招投标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分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评审要求、加强招标投标过程服务监督三大板块,共二十二条。第一部分在充分发挥招标人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职责首要责任人自主权的同时,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第二部分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规范应用的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
(一)多渠道压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重点环节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监督作用,对招标人代表行为、资格预审及评标结果核实、投诉及举报处理等关键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职能部门落实执行责任,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全方位落实其在招标活动中的首要责任。
(二)充分保障招标人自主权利。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方式和定标方法。在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同时推行“评定分离”,在专家评审制度的基础上,给予招标人充分的选择权,实现招标人的权责对等。
(三)从源头遏制弄虚作假行为。 一是对类似项目业绩的认定范围和渠道予以明确,明确招标文件对类似项目业绩的认定以及业绩核查工作应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二是对招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的标准进行规范,要求其应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审慎设置招标条件。
(四)提升评审标准的客观性。 一是鼓励采用量化评审标准,限定资格预审文件中主观分值的占比;二是提高招标文件中商务标(客观分值)的相对权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的评审要求。
(五)精简投标文件编制,为企业减负。 一是简化承诺书提交方式,投标人对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各类承诺文件可“合并承诺一次提交”;二是压缩投标文件技术标篇幅,国家及地方现有工法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提交,编制应更具针对性。
(六)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一是实施招标计划公示制度,要求招标人在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将招标计划在法定媒介公布;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包括不通过理由及原因)通知所有申请人,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投标人的商务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信用管理,促进两场联动。 将施工现场项目动态评价结果纳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和注册人员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又应用到招投标中,有效地连接了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实现两场之间的联动,推进闭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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